一、建设要求
依据《“十四五”数字农业农村建设规划》《“十四五”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条件能力建设规划》,面向我国农业农村大数据汇聚治理、经济运行分析、辅助决策等服务需求,重点支持建设国家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和创新中心,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乡村治理机制,完善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体系,提升农业农村部门决策科学化、乡村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水平。
二、建设内容
(一)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
重点支持建设“农业农村云”基础设施、数据采集通道、数据资源库、灾备中心、大数据应用平台、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等项目,搭建统一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共享、智能预警分析、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管理服务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重点支持改造升级“农业农村云”数据中心,构建数据资源“一张图”和专题数据库,开发数据通用统计报送、物联网数据采集等智慧管理系统、智慧分析平台,建设生猪、马铃薯、饲料等单品种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和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
(二)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
重点支持建设国家农业农村科研协同创新平台,数字种业、国家数字乡村、数字农业装备、数字农产品流通领域国家创新中心,水稻、棉花、肉禽、海洋牧场、天然橡胶等专业领域创新分中心,以及农产品加工等国家数字农业产品检验检测中心等项目,提升数字农业农村创新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打造数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支持购置升级专用软件、仪器设备和设施装置,改造特定实验环境,开发技术攻关、装备研发和集成创新平台。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项目建设应围绕1 种主要农产品,支持1—3 个符合规模要求的实施单位购置农业生产数字化设施设备,填平补齐数字农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控制作业、数据管理等系统。
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水稻、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茶叶、水果(柑橘、梨)等8 类品种,重点构建天空地一体化观测体系,大力推广遥感技术在墒情、苗情、长势、病虫害、轮作休耕、产量监测等方面的应用,配套建设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物联网测控系统,实现生长环境和作物本体的实时数据采集;对农机装备进行信息化改造,实现以北斗为主的精准导航、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的自动测量;建设农业生产过程智能化管理系统,配置和整合精准耕整地、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精量播种、养分自动管理、智能施药施肥、农情自动监测、精准收获等设备设施。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重点建设工厂化育苗系统,构建集约化种苗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育苗全程智能化管理;建设环境监测控制系统和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自动气象站、环境传感器、视频监控、环境控制、水肥药综合管理等设施设备,研发相关管理系统,开展病虫害自动监测预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专家远程服务,实现智能化生产;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实现生产全程监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对清洗、分级、包装等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水平。
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生猪、肉牛、奶牛(羊)、蛋鸡、肉鸡等5 类品种,重点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级管理;改造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改造畜禽粪便清理系统,实现自动清理;建设畜禽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动物疫病的预警、诊断和防控;建设繁殖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装备,构建种畜遗传评估系统,提高种畜繁殖效率。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主要围绕淡水鱼养殖、海水鱼养殖、虾蟹贝养殖等3 类,重点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水质检测、气象站、视频监控等监测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按照池塘、工厂化和网箱养殖等不同类型,进行适宜的信息化改造,配置水下视觉、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处理和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信息技术和装备,配置便携式生产移动管理终端,提升水产养殖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构建鱼病远程诊断系统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配置品质与药残检测、病害检测等设备。
三、储备条件
(一)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单位为农业农村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二)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建设单位为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省级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本领域数字化技术研发处于国内先进地位,具备省级及以上科研实验条件,近三年承担过省级以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具备承担本领域创新任务的能力;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良好。
(三)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基地建设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省内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拟申报项目县应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制定了数字农业发展规划(或信息化方面发展规划),且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农村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拟申报项目县数字农业发展基础好,在农业生产、加工、交易、服务等方面已经初步实现信息化。“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试点县、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优先支持申报数字农业试点项目。
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产业所属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或下属事业单位。实施单位须为依法成立3 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超过3 家。实施单位中,事业单位必须有运营维护的人员、技术和资金,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申报主体应建立县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主导、技术单位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管理机制,申报材料须说明上述各方权责关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以及对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的长期规划、技术路线图、建成后的运行推广机制等内容。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法人主体责任。除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或分中心外,有其他技术依托单位的也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撑合作材料。申报项目名称统一设定为“XX 县(市、区)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项目(XX 品种)”。
实施单位中,单个大田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1 万亩;单个果园(菜园、茶园)基地规模不低于1000 亩;单个设施种植基地规模不低于3 万平方米;单个畜禽养殖基地,生猪养殖场出栏量不低于5 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鸡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 万只,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 头;单个水产养殖基地,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4000 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万立方米。
2017 年以来已承担过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的项目县,不得再申报本项目。不支持信息化水平较低县承担本项目。
四、中央投资规模
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项目全部为中央投资。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50%、60%,且每个中央投资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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